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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第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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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仅仅是这条把事实(强占)作为权利基础的原则,而且那个统治人民的纯粹的观念,就迫使我这个属于人民的人,在还没有进行研究之前,就得服从这个非份的权利(见《权利科学》第49节),这似乎激怒了这位评论家的理智。

任何事实都是在现象中(感觉)的对象,相反,凡是只能通过纯粹理性才能表述的东西,凡是必然属于观念的东西,都不可能相应地在经验中存在着这类对象。同样,一种完善的权利的宪法(法律状态)只能存在于人当中,这是自在之物。

如果说,有一国通过法律,在当权者统治下有联合起来的人民,那么他们根据整个人民的统一观念,在当权者的最高意志下是作为经验的对象而存在的,诚然,只能在现象之中,这就意味着存在着一个普遍意义上的权利的宪法,虽然它有很大的缺点和严重的错误,还需要一步一步地作重要的改进,但是绝对不容许违反它,一旦违反就受到惩罚。因为如果人民自认为有权可以用暴力反对这个虽然尚有缺点的宪法和最高权威,那么人民就会想入非非,认为有权用暴力来取代那个规定包括最高权利的一切权利的立法,这将表示出一种自我破坏的最高意志。

一般地说,一部国家宪法的观念是神圣的和不可违抗的,它同时对于每一个国家的人民来说,是依据权利(法律)概念所判断的理性的绝对命令。即使国家机构本身犯了错误,国家的下级权力不得以行动反抗具有立法权力的国家元首,他所犯的罪过必须通过国家自身的改革逐步加以消除,不然的话,如果臣民有与之对立的(可以固执地擅自行事)标准,那么一部好宪法只有由于盲目的偶然性才能产生。——“听从拥有统治你们权力的当权者”,这个要求并没有探究当权者是如何获得这种权力的(而后在必要时又把它葬送掉)。因为你们生活在这种权力之下,现存的权力已经占有立法权,关于立法,你们虽然公开表示是明智的,可是你们不会屈从于一个与自己相违抗的立法者。

在一种主权的(通过一项法律把大家联合起来的)意志下,人民的意志(它自身不联合,也就没有法律)的无条件的屈从,是一种只有通过掌握最高权力才能开始的行动,而且首先要阐明一个公共的权利(公法),——如果还可以反抗这种权力的完整性(反抗限制着最高权力),这就叫做自我矛盾;如果那样,那个最高权力(允许反抗的最高权力)就不是立法的最高权力,立法的最高权力是首先确定的,不管它对公众是否正确——这一原则已经先验地存在于一部国家宪法的观念中,即在实践理性的一个概念里;虽然在经验中没有什么例子可以相应地从属于这个概念,然而作为准则却也没有任何经验会与它相违背。

【注释】



(1)正文里也译为“权利科学”。——译者

(2)这篇说明附录系乙版本的补充,放在法学的第二部分之前。——康德原注

(3)我在这里说的占有一个人(Person)不是作为我的(用形容词die meinige)家庭成员,而是作为我的东西(用名词das Meine)。因为我可以说:这位是我的父亲。这只是一般地表示我同他的关系(连带关系)。比如,“我有一个父亲。”但我不能说:“我把他作为物占有。”然后我可以说:“我的妻子”。这意味着占有者与一个对象(哪怕是一个人)作为物权关系。但占有(物的占有)是可以控制一个作为物的东西的条件,哪怕这个东西作为物是同等对待的。另一方面,作为人却不是平等对待的。——康德原注

(4)die Person和der Mensch,均可译为“人”。不过前者较强调社会属性方面的人,法律和伦理上的人,后者较多地指自然属性方面的人。——译者

(5)在此,可以看到康德对他所提出的“有物权性质的对人权”是何等自豪。他自以为这是对罗马法的一大发展。事实上,他的“新发现”既非“一颗奇异的星星”,当然也不是“一颗流星”。——译者

(6)德语中把年长者(?ltern)—词理解为前辈(Seniores),但是把父母(die Eltern)理解为双亲(Parentes);这在语言上不能区分,但在意义上却差别很大。——译者

(7)即没有附款说明或其他可资证明的东西。——译者

(8)任何惩罚都会(公正地)伤害被告的荣誉感,因为惩罚包含着纯粹单方面的强制,因而在他的身上,在特别的情况下,至少停止了他作为一个公民的尊严:因为他要屈服于一种外在的义务,从他这方面却不许抗拒这种义务。达官贵人和富有者被罚款与其说会感到钱财的损失,不如说会感到他不得不屈服于比他低贱的人的意志的屈辱。因为应受惩罚的论据是道义性的。在这里,惩罚的公正性必须与惩罚的精明区别开来,因为后者仅仅是实用性的,是建立在什么能最有效防止犯罪的经验之上的,惩罚的公正性在权利的细目表上具有完全不同的位置,不是有利或是不可忍受的位置,在某种意义上,纯粹正义的位置,必须在伦理学中去寻找。——康德原注

(9)此处“白阉”与“黑阉”(宫刑)系直译,区别何在,如何进行,均未查出。——译者

(10)这段话应为:“如果有些正直的和虔信的人,通过祈祷、赦罪和忏悔——专司此职的教会的仆役(神职人员)通过这些仪式,许愿他们在来世能交好运——分享教会许诺给信徒们在他们死后的恩惠,设立一个永久性的捐赠基金会,在他们身后把捐赠的某些土地变为教会的财产,而国家对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或者甚至是全部,授予教会对采地者的保护义务,那么……”——译者



 ……… 【松鼠爱吃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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