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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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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接受所答应的东西。也就是说,只有我可以接受它或拒绝它,而且随我的便:我获得这种独一无二的选择权利,并不是通过特别的法律行动来声明我应有这个权利,而是没有采取法律行动。——因此,虽然我可以声明,依我意,这个东西不应该属于我的(因为这种接受会给我带来与他人交恶的不快),但是我不能不要这种独一无二的选择——是否应属于我或不应该属于我。因为这个权利(接受或拒绝的权利)不是通过我声明才享有的,而是直接由他人提供而得到的,因为如果我甚至能拒绝享有选择权,那么我会选择:不去进行选择,这是矛盾的。遗赠者死亡的那一刻,这个选择的权利就转让给我了。通过他的遗嘱我虽然还没有获得遗赠者的任何财产,然而却获得对这些财产或部分财产的纯法律的(理性的)占有。此时我可以接受财产再转赠他人,这样,这种占有就没有中断的时刻,而是这种合法继承作为持续不断的延续,通过继承人的接受,由死者过渡到被确定的继承者,因此,这个命题是无庸置疑的:遗嘱属于自然法。

8。论国家为臣民设立永久性基金会的权利

捐助基金会是一种自愿设立的慈善机构,它经国家批准,连续不断地对国家的某些成员进行资助,直至他们死亡。——如果它的规章制度与国家的宪法能保持一致,它就是永久性的(因为国家永远需要有威望);然而,它的慈善活动的目的或者是为了整个人民,或者是为了按照某些特别的原则达成一致的人民的一部分,一个阶层,一个家庭,为了他们的子孙后代以至无穷。第一种类型,比如说慈善收养院;第二种类型,如教会;第三种类型是勋章(宗教的和世俗的);第四种类型是长子继承权。

关于这些社团及其权利的继承,人们现在说,它们是不能取消的,因为那是通过遗嘱变成被确立的继承人财产的,而取消这种状态就等于剥夺了某人的财产。



为穷人、残疾人和病人而设立的慈善机构是建立在国家财富基础之上的(如捐助基金会和收容院),当然不会被取消。但是,倘若不是按字义,而是捐赠人意志的意义占有优先地位的话,那么也可能出现某些时候,(至少在形式上)取消这种捐助基金会是可取的。——因此,人们发现过,如果给穷人和病人(疯人院除外)以一定数量的钱(依时间的需要按比例分配),把他安排到他乐意去的地方,例如他的亲戚和其他熟人那儿,他可能会受到比在收容院更好、更舒适的照料——例如,比在格列因维希收容院好一些。此类收容院陈设豪华,然而人们的自由却极受限制,又配备有薪资高昂的人员。——这样做了,人们不会说,国家夺走了那些享受捐助救济的人的东西,而是国家采取更聪明的手段来保护这些人,更加关心他们。



僧侣(天主教僧侣)在肉体上不能传宗接代,他们依仗国家的支持,占有一些土地和这些土地上的臣民。他们属于一个精神国家(称为教会),世俗为了医治他们的灵魂,通过馈赠,把他们自己作为财产献给了这个国家,因此,教士作为一个特别的等级,拥有一份财产,这些财产可以一个时代一个时代地继承下去,并通过教皇训谕充分记录在案。——人们可以设想,由于世俗国家的充分权力(这也是一种教士同俗人的关系),恰恰可以夺取教士的利益,这就等于用暴力夺走某人的遗产,犹如法兰西共和国的无信仰者企图做的那样。

这里的问题是:教会是否可以作为财产属于国家,或者国家作为财产属于教会,因为两个最高权力不可能不无龃龉地互相隶属。——只有前一种宪法本身能长久存在,这本身是清楚的:因为整个文明宪法是产生于这个世俗世界的,它是地上的(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连同它的后果都可以在经验中加以记载。信教人的王国在天上,在来世,只要人们把他们置于世俗的宪法之下,他们就不得不在世人的最高权力下,屈从于这个时代的苦难。——因此,只存在着前一种宪法。

在现象中,宗教作为信仰教会的章程和牧师的权力,作为这样一种宪法治理下的贵族,哪怕这种宪法是君主制的(教皇制的),它既不能强加给人民以任何国家公民的权力,也不能剥夺他们的公民权力,更不能由于宫廷里信仰不同的宗教,而把公民排除在国家的公务之外,不让他们享有能使自己壮大的益处(如同在大不列颠的爱尔兰民族的情况一样)。

有些正直而虔诚的人,他们为了分享教会许诺给它的信徒们在他们死后的恩惠,设立一个永久性的捐赠基金,在他们身后捐赠的某些土地成为教会的财产,而国家将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或者甚至全部,授予教会对采地者的保护义务,让教会专司此职的仆役(神职人员),通过祈祷、赦罪、忏悔,许愿他们在来世能交好运。如果这样(10),那么这样一种据说是永久性捐赠基金会就根本不可能解释为永久性的,而是国家可以甩掉这种教会强加给它的负担,如果它想这样干的话。——因为教会本身是一个仅仅建立在信仰基础上的机构,而如果由于人民得到启蒙,这种见解所产生的欺骗性消失,那么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教士的可怖的权力也将完蛋,而国家完全有权控制教会的非份财产:即通过馈赠捐献给它的土地;迄今生存在这个机构采地上的主人有权要求在他们有生之年不受损失。

即使为穷人设立的慈善基金会或者学校,一旦它们具有由捐赠人按照自己的观念所草拟的安排,也不可能建立在永久的基础上,土地也会因此引起一些麻烦,而国家必须享有自由,可按时代的要求建立它们。——这种观念的全面实现难以持久(例如,赤贫的穷汉不得不通过讨乞卖唱,来补充已经建立的慈善学校基金的不足),这一点谁也不用惊讶。——因为那个助人为乐又令人敬畏地建立一个基金会的人,并不想让另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概念去改变基金会,而是想让他自己在基金会里永垂不朽。但是这改变不了事情的本来面目和国家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改变不了国家可以改变一切基金会的义务,如果基金会与国家的维持和进步相悖的话。因此这样一种捐赠基金会永远不能被看作是建立在永久的基础之上的。



一个国家的贵族,即使不是处在贵族的制度下,而是处在君主的宪法下,可能总还是一个在某一时代是允许的、依情况看是必要的法理概念;但是根本不能认为这个阶层是可以建立在永久的基础之上的,根本不能认为一个国家元首不应有资格彻底废除这个阶层的特权,或者,如果他这样做了,就可以说,他剥夺了他的(贵族)臣民因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贵族是一个有时间性的、国家授权的行帮性组织,它必须适应时代的情况,不许侵害人权——这种人权已被中止很长时间了。——因为国家里的贵族等级不仅依赖宪法本身,而且仅仅是宪法的附属物,只有通过国家的固有本质才能赖以生存(一个贵族只能存在于国家里,不能设想在自然状态中有贵族)。如果国家改变其宪法,那么谁要因此而丧失头衔和特权,不能说他的财产被剥夺,因为他只能在这个国体持续存在的条件下才能把衔头和特权称作“他的”:国家有权改良国体(例如变为共和制度)。——因此,勋章和可以佩带某些徽号的特权,并没有给持有者以永恒的权利。



最后,关于长子继承权,由于土地所有者通过确认的继承规定,在一系列继承者中总是由家庭里最亲近的一人成为(以后的)土地的主人(与一个国家的君主世袭制一样,那里继承的是一国之主),因此,不仅在所有父系男性亲属同意下随时可以取消这种权利。这种权利不许建立在永久之上——好像继承权黏附在土地上一样——永世长存,也不能说,这是违反祖先的,即违反设立这种权利的人的权利,和违反他要求履行这种权利的意志,而是在这里,国家也有权利,甚至有义务——尽管它有逐步提出的要改革的种种原因——不让在他的臣民——像总督似的(类似于君主与总督)——中再次出现这样一种邦联式的制度,如果这种制度已经灭亡了。

结 论

最后,评论员先生在《公共权利》(公法)的栏目里提到一些想法,“如他所说,篇幅所限,不容许他对此多发表意见。”他就这些想法作了如下的注释。“就我们所知,还没有任何一位哲学家承认在所有的荒谬命题中这个最荒谬的命题:难道最高统治的纯粹观念,应该迫使我对任何站出来作为我的主人的人,都作为我的主人来听从他,而不问是谁给他这种向我发号施令的权利?人们应该承认最高统治和首脑,人们应该把这个和那个人——其存在甚至不曾先验地存在过——先验地当作他的主人,难道这是一回事?”——那好吧,就算谬论,我希望,进一步观察,至少不能证明是异端邪说;勿宁说,这位有远见卓识的、责人惟宽的和穷根究底的评论家(他不顾重重障碍,基本上认为《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是科学的收获),并不后悔,他曾至少作了一次不配进行第二次鉴定的尝试,力排众议,置那些胆大妄为和浅薄无聊的议论而不顾,挺身保护这个作品。

必须服从那个对人民拥有至高无上的有立法权力的人,而且在法律上是无条件的,哪怕只是对按照他所获得的这种权力进行公开的研究,也就是说,要是对他有所怀疑,在他背后反对他,都该受到惩罚,并认为这是一条绝对的命令:服从当权者(首先是在所有那些不违背内心道义的事情上),他握有统治你们的权力,这是一个令人厌恶的命题,应受到否定。——然而不仅仅是这条把事实(强占)作为权利基础的原则,而且那个统治人民的纯粹的观念,就迫使我这个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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