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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军阀史话-第3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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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阁员们溜走,黎就客客气气地把这些议员敷衍一番,送走了事。
原来这些议员已在众议院通过了查办罗文干案,咨请总统取消奥款展期合同。咨文大意为:
“……罗文干勾结海外驵侩,将巴黎和会议决德奥债款概作中国无偿之无效债票,换给新债票。……此项债票,在欧洲直无价值之可言,乃德奥奸商竟以极低价格收买达全体十分之七·五以上,自居债权者,向中国财务当局运动,与其他债票一律掉换新债票。……该商人等避免与德奥政府发生直接关系,改入意籍,委托华意银行代表罗森达及格索利向中国政府换取新债票,存储巨款于华意银行,种种运动,至年余之久,历任各财长以事关国权,均有拒绝。不料罗到任未久,该代表等又旋运动,与财部库藏司长黄体濂昼夜密计,要求罗签立合同,允许以中国未经收到利益之无效债票为变相之补偿。不交国会同意,不经国务会议通过,不经大总统批准,擅于十一月十四日由罗与华意银行代表签定,并查当日由华意银行预存的巨款内支付支票三纸,一纸八万镑付财政部,一纸三万镑付来人,一纸五千镑付来人。……”
这件案子的真实内幕,是这样的:
当时军队欠饷是不足为奇的,带兵的巨头们总要想尽方法去弄钱,吴佩孚既然是当时内阁的大老板,他向内阁索饷,内阁就不能不重视。吴的嫡系高恩洪曾想出邮电加价的办法,打算拿这项收益作为发行公债的基金,不料直系势力范围外的各省军政首长都不肯执行邮电加价的部令,因之这一计划便成泡影。北京政府生财无道,只好走唯一的旧路——向外借款。英美等国对于这个号称“好人政府”是愿意支持的,可是这个内阁中没有一个亲日派,因此日本乃借口中国政府无力偿还外债,信用已经破产,反对提供借款。四国银行团必需四国一致行动,如今日本反对,自然无法实现。王宠惠、罗文干等乃和西方国家秘密洽商,拟用整理旧债作为幌子,向四国银行团进行一笔1亿元的新借款。于是意大利公使首先提出签订奥款展期合同的要求,接着英国公使也向外交总长顾维钧接洽,力促其成。据王宠惠所发表的谈话,奥款延期的牵涉面很广,九国公使的公文到外交部,提出国际法要求,而根据国际法,私人借款不能列入国债范围内,因此这笔债款必需偿还。这笔债款为数共有570余万镑,已经转移到意大利人之手,而债权背景还有各国人在内。王内阁为了要挽回中国的国际信用,遂同意签订奥款展期合同,作为整理旧债的一个开端。这件案子引起贪污嫌疑,是在于罗文干经办本案时,并未提交国务会议通过,在手续上不无欠缺。
另外还有一个内幕,原来保定和洛阳都有电报到北京索饷,财政当局无处可以筹钱,只有债权方面交来的补数8万镑,折合国币仅有60余万元,除了支付中央政费10余万元外,所余50万元照理应由保定和洛阳两方面平均分配,可是一分数目就更少了,洛阳方面自然不会满意,于是洛派阁员孙丹林、高恩洪就想出了瞒天过海的妙计,打算瞒了保定,把这笔款子全部汇到洛阳。那就是不提交国务会议讨论,而采取由总理批准的办法,并由王宠惠口头报告黎元洪。财政部把这笔钱先划拨交通部,作为偿还铁路债务之用,将此案核销。再由交通部转手交付洛阳方面,这一来就可掩人耳目。
可是,天下事如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尽管洛派阁员用尽心机,百端弥缝,仍走漏了消息。原来华意银行经理徐世一是保定方面边守靖的亲戚,当华意银行与财政部密商奥款换发新债票时,他便向曹锐、吴景濂、边守靖等告密。吴景濂叫他静待这笔交易完成,抓到证据,然后再举发。因为,保派志在倒阁和逐黎,正好借这案子发动,以达到一石两鸟的目的。
国务总理王宠惠,字亮畴,广东东莞人,清光绪七年(1881年)出生于香港,幼入圣保罗学校习英文,后入皇仁书院肄业,最后在天津北洋大学读法律。光绪二十六年参加秦力山在安徽大通举义,失败潜逃日本,后转美国耶鲁大学,获法学博士,为同盟会会员。光绪三十四年赴英国研习法学,孙中山曾资助1500镑。民元南京临时政府成立,王返国为第一任外交总长,袁世凯做总统后,王出任唐绍仪内阁之司法总长。民9年8月,王经孙中山之同意,出任北京政府大理院院长。民10年6月被派出席国际联盟全权代表,在会议中反对二十一条无理之要求,日本因受压力而放弃其在东三省之特权。12月梁士诒组阁,王再度为司法总长,后转任教育总长,11年9月,由黎元洪提名为国务总理。不幸这时黎元洪受胁于保定曹锟一派,后者意图倒阁驱黎,以达成重选总统的企图,王这一任内阁受气受罪,实在是苦不堪言。
罗文干字钧任,广东番禺人,清末留学英国,专攻法学,获牛津大学硕士学位,返国后赐进士出身。民元在广东任司法司长,2年春转任北京总检察长。筹安会成立,罗以检察长身份参劾筹安会组织非法,因袁置之不理,罗乃愤而辞职。民7年7月王宠惠任修订法津馆总裁,罗为副总裁,10年任司法次长,11年仍任司法次长,王宠惠组阁,罗转任财政总长。
罗被扣移送检察厅后,北京地方检察长熊元襄看见老上司来了,当然不敢怠慢,请罗住在检察长办公室里,亲自陪罗谈天解闷。问话也是用属员参谒上司的礼貌为之,不敢多问。根据当时法院规定,在押犯人仅可在星期三接见访客,而且还要事先批准,接见时有法警从旁监视,谈话不得涉及案情。可是罗文干到案后,自总理、总长以至达官贵人,络绎前来探视,放言无忌。使得北京四眼井地方检察厅成为山阴道上,自朝至暮,车水马龙,途为之塞。
黎元洪成为被人指责的中心。由于内阁未经罢免,总统仅凭一面之辞直接下令逮捕阁员,不但越出了总统职权范围,也严重地破坏了责任内阁制度,所以各方对黎都不谅解。梁启超公开指责:“总统蹂躏人权”。西方国家对北京政府尤表不满,很多报纸都有大同小异的言论:“仅就此案情况而论,领事裁判权在目前的中国,实不可以撤消。”
罗案是民国以来一件大案子,这件案子值得商榷的地方太多了,不仅是“总统蹂躏人权”一点。
以堂堂议长而向总统密告阁员,实在也不成体统。吴景濂、张伯烈携带众议院公函向黎告发现任阁员贪污渎职,按照《约法》,阁员贪污可以在国会通过查办案,查办案未通过前,议员怎可代表国会署名致函总统。假如这是私人告发,就不该以议长身份列名,在文件上公然盖上国会的印信。还有一点,奥约展期合同的经办部门是财政部公债司,然而吴、张控告的另外一人则是财政部库藏司长黄体濂,公债司是主管司,当不能辞其刑责。
至于国会,众议院在议长告发后才提出查办案,却置议长盗盖印信、伪造文书罪于不顾,也是令人大惑不解的。根据《临时约法》第十九条十二项的规定,对于失职、渎职的国务员,只能提出弹劾而不适用查办,查办对象是一般官吏,所以对罗提出查办案,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的。即使是弹劾案,也须要参众两院同时通过,才能咨交总统执行。罗案仅在众议院提出讨论,参议院根本未曾讨论。在内阁方面,对这案也应负责任,因这案并未在国务会议中提出讨论,仅仅取得国务院的批准,谁有权批准呢?当然是总理,王宠惠对这案的批示是:“应照最后磋商办法速订展期合同,以资结束。”
国务院于11月21日召开临时会议,与会阁员讨论国会的查办罗案咨文。众情愤激,作出两项决定:
(一)退回众议院关于查办罗案的不合法咨文。这个文件因黎元洪怕得罪国会,不敢盖印,没有发出。
(二)用内阁名义将此案发生后一切情形通告全国。这个电报并不是全体阁员都列名,因为保定派阁员高凌霨、张绍曾借口奥款展期合同未经国务会议通过,拒绝签名,因此列名的阁员只有王宠惠、顾维钧、孙丹休、李鼎新、汤尔和、高恩洪六人。电报最后一段说:“宠惠等理应立即引退,惟以罗案尚未水落石出,不得不暂时待罪,静候解决。”
这个案子到了法院,就必需有告发人向被告人提出控诉,检察厅根据事实,票传吴景濂、张伯烈二人出庭对质,吴、张二人召集有关议员开会讨论,决定抗传不到,理由是本案由总统交办,公府既非诉讼机关,议长亦非诉讼当事人,当然不负告发人的责任。
此案怪现象之一,是议长议员成群到公府见总统威胁阁员,阁员害怕挨打,溜之大吉,官场怪态,令人摇头叹息。
罗案发生后,洛派阁员向洛阳求救,吴佩孚当然不能置之不理。乃于20日致黎元洪号电,痛责逮捕违法,其中有几句火辣辣的话:罗财长纵有违法事件,应提交阁议,先解官职,后送法庭。未经解职遂送法庭,似属不成事体,殊蹈违法之嫌。这个电报好像用上司口吻训斥总统,还是民国史上的第一次。黎看了这个电报,气得浑身发抖,把吴的电报扔到桌子上,连声说:“岂有此理,岂有此理。”22日黎拟了一个答复吴的电稿,对于逮捕罗文干一点有所解释,他说:嘱薛之衍密传,并未发表正式命令,所以也不需要叫内阁副署。最后一段则火气十足,他说:“……言废督而督军日尊,言裁兵而兵额日增,言停战而战祸日滋,元洪孤寄白宫,如同聋聩,辞职咨文犹存国会。既属不成事体(注:此句系吴电中骂黎者),正宜别立贤能,不愿执事径断朝政,轻折元首,为仇者所快,亲者所痛。”这个电报还把吴佩孚以前电令北京警察厅逮捕前财政次长钟世铭的故事提出来反打吴佩孚。那是直奉战后,直系查出财政次长钟世铭多拨发奉军军饷一百几十万元,吴佩孚乃电令北京警察厅扣留钟,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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