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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时空-中华再起-第5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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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是作为胆小鬼想摆脱自己的责任而已。法官们本来想至少判他二十年以上徒刑,只是因为回国的佩雷尔与迪克罗还有前法军第四师师长格雷维将军替罗歇里奥多方周旋,最后法庭宣布剥夺罗歇里奥军人身份,强制退出军界,没收全部家产……等法官宣布完,罗歇里奥发现自己已经一无所有了,国内的舆论还一个劲地在嘲讽他,几乎每天都有愤怒的法国青年对其凄凉的住宅投掷石块。在罗歇里奥最穷困潦倒的时候,从中国来了神秘的客人,于是法国“鼠将”罗歇里奥和他的家人一起从法国消失,在一年后,新成立的中国出现了一支外籍军团,外籍军团成员由安南人、菲律宾人、日本人、法国人、英国人……组成,总司令为皮埃尔·邓费尔·罗歇里奥上将。

法国远征军的覆灭,使清廷失去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现在到了他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了。伴随法军的覆灭,石达开被招回南昌(江南法军失败后,根据地总部从赣州搬迁到南昌。)参加新中国成立预备大会,回到南昌的石达开原西方集群司令员职务被撤消,同时被任命被政府副议长兼解放军副总司令。在石达开离开后解放军原西方集群在新任命的西方集群司令员李雪龙指挥下再次整编,整编后的西方集群编为七、八、九军,每军下辖三个师,师下属三团,西方集群也改称为第五集团军。改编中各种新式武器源源不断通过长江运到四川,同时在转运到第五集团军各部中,与武器同时运过去的还有赣州培训的军政干部,大批干部加入到第五集团军,从低层到高层均建立了与其他四个集团军一样的政工制度。

中线。解放军第二、四集团军在顺利结束武昌战役后,于四月二十一日渡过长江,进入鄂北作战。在第三集团军配合下,处与战略包围中的僧格林沁、刘长佑所部清军左支右绌,陷入无从招架境地,在稻花飘香的七月,清军主力在距离武昌二百五十公里的襄阳、樊城被围歼,巷战中僧格林沁如同一名士兵,挥舞着腰刀冲杀在第一线,只是僧格林沁忘记了现在已经不是冷兵器时代,无谓的英勇只能造成无谓的死亡,在机枪扫射下,僧格林沁与他的随从倒毙在血泊中。僧格林沁战死沙场前,前直隶总督刘长佑在南漳县西面的荆山已经因为战败兵覆而举火自焚。清军主力二十万在三个月间覆没,北方再也没什么力量可以守卫了。

东线。当法军兵败投降传到江宁后,在江宁至上海的法国远东舰队离开锚地,朝安南转移。解放军第一集团军(第六军、山地步兵师、陆战师)乘势发起天京战役,九万解放军在周盛波起义军配合下以摧枯拉朽的气势连夺苏州、无锡、丹阳、句容、镇江数城。六月,江宁城内淮军弃城别走,解放军不战而下前太平天国都城——天京。

随着江南战事停止,北京城内清廷感到末日来临,死守北京有之、谈判割据江南有之、让城别走者亦有之。逃离北京的还分逃承德与回奉天两派,各派在廷议中争执不休,却没注意到时间对他们越来越不利了。

随着战事顺利发展,很意外地,迁移到南昌根据地的参议会也陷入无休无止的辩论中。无他,随着中国全部解放时间越来越近,参议员们发觉自己摘果子的时候到了。在杨沪生与史秉誉先后回到南昌后,新中国施政大纲提上了日程。为了使未来的中国对自己更加有利,商人、工厂主、乡绅、知识份子、军人、工人、农民、加入中国国籍的各色人种……各阶层通过自己在参议会的代表将各自理想通通灌输到参议会中,幻想自己的理念成为主流,而别人的一概否定。

切身利益面前,什么人情世故都抛在脑后,预备会开了一次又一次,意见一直无法统一。每当开会时,允许抽烟的会场就乌烟瘴气,如同集市般争吵不休,如不是严禁打架,会场将变成群殴场。现场报道传到西方后,西方媒体讥讽为“中国式民主”、“一群公鸡与一头狮子英勇的抗争”。

在南昌参议会争执时,北京和谈代表到达南昌请求停战,只是现在是否停战已经不由清廷做主了。南昌现在自顾不暇,根本没什么精力与那些哀啼不已的清廷大臣谈什么和平共处。和谈代表在得到皇帝退位、大清退出历史舞台的答复后,凄惨地离开了南昌。

会议从五月一直召开到九月。九月二十一日,精疲力竭的杨沪生、史秉誉在洪仁⑷葶劝镏轮沼谠诓我榛嵬ü巳ɡò福蛘咚凳俏蠢粗泄南芊ㄒ部梢裕蛭且院笾泄髦址傻哪阜ǎ袷ゲ豢汕址浮?nbsp;

法案中宣布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国家,永久废除皇帝制度或者变相的独裁统治,保证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特制订权利法案。该法案设定的目的为限制以后政府的权利,使之不能独裁。法案仅单向限制性规定各级政府的权力及义务,并无限制本国个人权利的条款。法案分为单向保护个人权利的权利法案和界定联邦政府的权力和义务的普通条款两部分。

权利法案第一条是自由权。自由权分两点,第一点是参议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及新闻、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第二点是公职官员、公众人物遭批评指责,不能动辄以诽谤罪或其他罪名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能指证其实出于“确实恶意”,意即“明知其言虚假,或不在乎是否虚假”。

权利法案第二条是对军事力量的排除干预权。法案宣布和平时期,非经国会参众两院联合要求并用于对抗自然力,军事力量不得用于国内及对抗本国民。和平时期,军事力量不得占用、征用民用设施;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外亦不得占用、征用民用设施。

权利法案第三条是人身及财产保护权。法案宣布个人保护其人身及私有财产不受无理搜查扣押之权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之地点、应予扣押之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政府对于个人人身及财产的任何侵害必须予以赔偿,赔偿原则为个人权利优先于国家主权。

权利法案第四条是刑事权。非经大陪审团提出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之惩罚,惟在战时或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军事力量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嫌疑而两次处于生命或身体安全、自由受到威胁之处境;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权利法案第五条是刑事诉讼权。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之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之审判;获知受控事件之性质及原因;有权保持沉默,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与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被告之证据,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非经大陪审团裁定,不得剥夺刑事被告保释之权。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刑事诉讼中,被告的合法权利被侵犯的事实一经被法庭认定须判定审判的失败。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实行必须达成一致肯定或一致否定受控罪名之裁决方式,否则须判定审判失败。

权利法案第六条是诉讼平等权。在任何诉讼中的诉讼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一百元者,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大中华共和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陪审团成员定员十二人。

权利法案第七条是限制权。法案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个人保有的其他权利。法案未授予中国政府也未禁止各地区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地区或由个人保留。

权利法案第八条是劳动权。在大中华共和国境内或属大中华共和国管辖的任何地方,不准有奴隶制或强制劳役存在,惟用于业经定罪的罪犯作为惩罚者不在此限。

权利法案第九条是公共权利。在中国出生或归化于中国并受中国管辖的人,均为中国和他所居住的省的公民。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中国公民的公共权利、公民权利特权或豁免的或追溯既往的法律;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政府或任何一省不得以未交纳税款为理由,否认或剥夺中国公民在主席或副主席选举人或参议员、众议员的任何初选或其他选举中的选举权。

普通条款为政府的权力和义务。

第一条是参议会。条款宣布法案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中国国会。众议院独自享有对政府官员之弹劾权。参议院享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全权。弹劾案之提出即意味该政府官员之一切行政行为须在该弹劾委员会的控制之下。两院议员不得因其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其他任何地方受质问及追诉。除征税案,政府不得制定任何征收令。所有征税案应首先由众议院提出;由参议院投票通过实施。向特定地区征特定税案须经该地区国会众议员及该地区参众两院之双重超四分之三多数同意。众议院或参议院通过的每一议案,均应在成为法律之前送交首席行政长官;首席行政长官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而不得耽搁;如不批准,则应附上异议书将议案退还给提出该项议案的议院,该院应进行复议。如复议后,该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通过,即应将该议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另一院亦应加以复议,如经该院三分之二议员认可,该项议案即成为法律。国会拥有下列权力:规定和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进口税与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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